一個國會兩個院 專題:上帝保佑美利堅

在制憲會議上,威爾遜(James Wilson)直言:為了控制立法權,你必須把它分為幾部分;為了控制執行權,你必須把它合為一體。

國會是最高立法機構。先賢們從雅典政治的得失中達成的共識就是:任何一種失去平衡的政府,必然陷入動盪、壓迫和毀滅。為免政府變質為專制政權,憲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:所有被授予的立法權力,都應該歸屬在美國國會下;而國會包括一個參議院和一個眾議院。

參眾兩院彼此相爭

集中化的權力,一向是自由的敵人。習慣了大一統的我們,常把參眾兩院的相爭視為窩裡鬥,費時耗力,效率不彰。其實這正是設計者的用心所在——彼此制衡,以免沆瀣。開國元老麥迪遜(James Madison Jr.)即明確指出: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,並且用不同選舉方式和不同行動原則,使其在共同作用的性質及對社會共同依賴方面所允許的範圍內,彼此盡可能少發生聯繫。

參眾兩院都可提出自己的議案,參議院議案以S開頭加數字編號,眾議院議案以HR開頭加數字編號。無論是參議院還是眾議院提出議案,都必須經過相同的程序:在本院通過後,送交另一院再行表決;如果對另一院提交的議案不加修改地直接表決,則只要簡單多數贊成即可完成該議案在國會的程序;如果本院通過的議案遭另一院否決,則該議案無緣成為法律。

國會總統互相鬥法

國會亦藉立法權,實現對總統的制衡。任何法案要想成為法律,都必須經過兩院投票批准;無論參眾兩院哪方提出的法案,最後通過時必須版本一致,不可有半點不同,然後送交總統簽字;如果總統贊同,簽字後便正式成為聯邦法律。

如果總統不贊同,在收到法案後10日內(不含星期日)未做任何回應,但只要是在國會開議期,則可根據憲法第1條第7款,使該法案自動生效成為法律,並由總統頒佈(Promulgation)實行;若恰逢國會在此期間休會,則該議案被廢棄且無法發起覆議,此稱為「口袋否決(Pocket Veto)」,即不主動行使否決權,而以置之不理方式(放在口袋裡任其過期失效)否决。

如果總統依法行使否決權,而國會於會期內發起覆議,且獲得三分之二多數票支持,即可推翻總統的否決,並由覆議期間的議會主席頒佈成為法律;總統若是在國會休會期間否決議案,國會則需要先達成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支持覆議的條件,才能進行覆議。

在過去的歲月裡,美利堅所以能取得有目共睹的成就,繁榮昌盛,生機勃勃,有賴於在這片土地上立國的人們,打下了以基督精神貫徹立法、行政、司法的根基,最大限度地激發出人民的潛力和才智。深願未來仍能一如既往,使每個美國人都能享受完全的自由、尊嚴和平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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